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动植物保护第九条有效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捕捞。在前款规定之外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