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水生动物的疫病监控,定期进行病原监测和调查,发现重大疫情应当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定疫源,并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