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动植物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实施增殖放流应当制定增殖放流方案,用于增殖放流的品种应当是区域和流域适宜的品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方案组织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并对增殖放流实施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