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邮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