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