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邮政企业组织补建,所需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承担。

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所有权人负责,所需费用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依法列支。

信报箱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