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包装饰装修工程劳务作业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实施。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