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行业发展中心(以下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江北新区、开发区(园区)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