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六)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