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代表工作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通过走访代表、接待代表来访、召开代表座谈会、设立主任接待日或者代表信箱等方式,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