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