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当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代表一般要参加一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当有计划地就地开展活动,活动的次数视工作需要决定,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