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提议应当写明调查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