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