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