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