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物料撒落、泄露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