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垃圾场站、垃圾中转站等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排水沟、雨水井、检查井等处倾倒餐厨垃圾、污水、粪便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