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和要求采取防尘抑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