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