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