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