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基础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