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