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十九条有效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