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边境地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边境管理、外事等部门和边防部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