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边境地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边境管理、外事等部门和边防部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