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邻国移交的我方越界牲畜,边防部队接收后,交由当地公安边境管理部门处理。三十日找不到失主的,交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