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人员、车辆、船艇越过国界,应及时报告边防部队或者公安边境管理部门。

禁止收留、藏匿、安置非法越境人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