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在距国界线我侧2公里内放牧须有人跟群,严防牲畜越界。如果发生牲畜越界,不得越界追赶,应及时报告边防部队或者公安边境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