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水行政、生态环境、科技、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耕地保护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