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水行政、生态环境、科技、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耕地保护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