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耕地使用者应当通过秸秆过腹还田、粉碎还田或者沤制堆肥等方法,逐步提高秸秆还田量,培肥地力。

禁止在田间焚烧秸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