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