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