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网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