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维护学校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师德修养,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三)学生应当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重教师,友爱同学,自觉抵制校园欺凌行为;

(四)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