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八条有效在维护学校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二)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师德修养,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三)学生应当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重教师,友爱同学,自觉抵制校园欺凌行为;(四)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