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维护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四)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遵守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确保充电安全,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
(六)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七)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