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对封锁的疫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销毁或者作无害化处理;

(二)禁止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运出疫区以及易感染的动物进入疫区;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疫病普查、监测,并按照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注射;

(四)疫点出入口和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配备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运载工具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五)疫点、疫区内的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以及动物粪便、垫料、受污染的物品,应当作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六)封锁疫点、疫区所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