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通报和公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