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道路临时非收费停车泊位或者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区域连续停放机动车超出规定时限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车辆所有人限期驶离;逾期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场所停放,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