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