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