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全区土壤环境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