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