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