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