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参加药品交易会的单位应当向举办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加盖本单位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单位派出参加药品交易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材料;

(四)交易药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举办者应当审核参加者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并妥善保存。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得参加药品交易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