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需要在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的,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或者需要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蒙药制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