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留原最小包装物和药品说明书至销售完为止。拆零后的药品包装物表面,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