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