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定期向用户公开用水量、水价和水费。推广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禁止实行包费制;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对采取节水措施在灌溉用水定额内实现节水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鼓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