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业灌溉实行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用水状况、年度水源的预测、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地区年度取水计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技术条件和水资源状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6日